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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二项财产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二项财产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二项财产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邻接权的保护期: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 12月31日;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表演者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享有的广播电视组织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