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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烈士姓名与商标的关系,首先想到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不良影响。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容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鉴于这类商标的负面性,不能核准注册。在司法实践中,该类商标涵盖的不良影响的类型也较广,并且随着相关公众认知的改变,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也不是一成不变。鉴于此,审查标准也会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断变化。如商标中包含烈士名称是否可以注册的问题,审查标准就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前几年的审查中,商标中是否包含了烈士姓名,包含了烈士姓名的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等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不会进行主动审查。但是在近两年的审查中,如果商标含有了烈士的姓名,会认为该标志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那么标志含有烈士姓名判定不良影响的法理是什么,目前针对该种情况的审查动态是什么、包含了烈士姓名的标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注册呢?本文,笔者将结合案例,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标志含有烈士姓名判定不良影响的法律依据
笔者在上文提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标志具有不良影响的类型较多,其中标志包含烈士姓名具有不良影响,其不良影响重点来自于文化的不良影响。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因此国家大力倡导保护英雄烈士,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并且,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英雄烈士姓名的保护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在该法律中,明确禁止将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商标,损害烈士的名誉、荣誉。
为了与落实该法律的立法精神,商标法将标志中含有烈士姓名的情形纳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审查范围。国家机关在商标审查中,会在《中华英烈网》对标志是否含有烈士姓名进行检索。
二、标志含有不良影响的审查动态
关于该标志审查通过率并没有官方公开数据,发文时,笔者在某商标查询软件以“烈士姓名”为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26709个案件,全部初审的共3149件,通过该数据可以看出,商标因为涉及烈士姓名被驳回后,通过驳回复审克服的案件数量较少,胜诉率较低。
三、包含了烈士姓名的标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注册
笔者大致分析了通过驳回复审克服不良影响的案例,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1、正当性:商标为注册人的姓名,法人的姓名等
如第44362121号“贺成”商标,该商标的注册人为黄贺成,申请注册在“0301,洗手液;洗发液;浴液;洗衣液,0302,风挡玻璃清洗液;洗洁精;去污剂,0306,化妆品,0307,牙膏,0310,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因为不良影响被驳回后,该申请人不服,提出了驳回复审,经过驳回复审,国知局认为:
本案申请商标“贺成”虽为烈士姓名,但“贺成”是自然人黄贺成的真实姓名,且由其本人提出注册申请,为申请人正当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故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人将“贺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2、标志整体与烈士姓名存在差异:如第39090114号“古儒安然”案例
在申请阶段,国知局因为该商标包含了烈士姓名“安然”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申请人不服提出了驳回复审,经过复审,国知局认定:
申请商标整体与烈士名字尚可区分,且类似“安然”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3、姓名与烈士对应关系的强弱:如第39373522号“高合”商标
该商标因为与烈士姓名相同,被国知局驳回。申请人不服,提出了驳回复审,经过复审,国知局认定:
申请商标文字虽与革命烈士姓名相同,但根据在案证据,该文字与革命烈士姓名尚未形成已为相关公众周知的稳定的指向对应关系,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目前,标志含有烈士姓名通过的案例大部分是因为上述三种情况,当然也有少数案例是考虑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但是,考虑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案例较少。尤其是,笔者认为在后续审查中,考虑申请商标使用情况获得注册的案例将更进一步较少,因为包含烈士姓名的标示属于不良影响的情形,其不仅属于禁注情形,也属于禁用情形,这种标示一般不接受通过使用克服不良影响的存在。
另外,针对上述三种通过的情形,其中基于第一种情形通过的案例居多,因为该种情形,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明显具有合理的来源,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商标法也是考量到了利益的平衡核准该类商标的注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旦商标中包含了烈士的姓名,就可能会因为不良影响被驳回。一旦被驳回,想要通过驳回复审克服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先行在中华英烈网进行查询,预先评估商标注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