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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的核心是打造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专利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那么,如何申请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申请知识产权贯标认证
知识产权贯标流程大致可分为八个步骤、三个阶段。
八个步骤:
(1)知识产权贯标启动:成立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小组,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计划,召开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启动大会,对主要参与部门、人员进行贯标相关培训。
(2)调查诊断:调查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相关制度,诊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3)体系构建: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策划企业知识产权职能架构,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手册编写: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控制程序、记录表单。
(5)发文宣贯:颁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制度、程序、表单,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宣贯培训,指导各个部门、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
(6)实施运行: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填写体系运行记录,定期进行体系运行监测。
(7)内部审核:企业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审核中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8)管理评审:企业最高管理者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现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方针和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三个阶段:
1.模拟认证:聘请外部专家,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标准流程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模拟审核认证,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认证申请: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要求,准备审核认证所需的材料,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3.通过认证:应对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直至认证机构作出通过认证的决定。
二、知识产权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怎么认定
何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其定义系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予以明确。根据该条规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其一,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其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其三,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各方对所属领域并无太大争议,多集中在作品的独创性和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认定上。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
1、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可从著作权法的设立目的中确定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设立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二是平衡创造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之间的利益,该目的可以从《著作权法》整体规定中得出,如其中规定了职务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的归属等问题。
2.是否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法规定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必须将思想通过一定形式表达出来才可以被公众感知;其二,有形形式便于作品的再现与传播,否则,对该智力成果保护毫无意义。但是以有形形式复制应当解释为作品具有可固定性,即并非要求作品已经被固定到某项介质上,否则《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口述作品、舞蹈作品等均成为虚设。所以,将以有形形式复制理解为具有可固定性更能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