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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商标注册中使用商标侵权吗
商标在注册中未授予商标权的,使用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对商标侵权行为措施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在注册过程中,他人使用商标的,一般不构成侵权,对商标使用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