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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董志美在位于玉田县窝洛沽镇的xx副食商店销售侵犯其“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经核查,情况基本属实。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2月中旬,从一主动送货上门的过路车上以每箱650元的价格购进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白酒3箱(每箱6瓶),共用款1950元。该批白酒的包装盒顶部标注为:洋河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生产日期:2015年10月06日、生产批号:334175A5;正面标注为:洋河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洋河蓝色经典酒,海之蓝,绵柔型,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至2016年2月29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自己请客喝了2瓶,其余16瓶准备以每瓶120元的价格在门市内对外进行销售,但尚未售出,无获利,非法经营额2160元。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标注有“海之蓝”注册商标的洋河蓝色经典酒不是该公司的产品,也不是该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未设立账目,无进、销货票据。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短,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上述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权白酒16瓶;
2、罚款3000元。